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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程序

来源:未知编辑作者:admin浏览:115发布日期:2021-04-02 16:5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清洗有哪些规定和相关消防法规的规定,市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内部装修等,必须进行消防检查,未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㈠所需信息: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在《重庆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上加盖公章,提交以下相关资料:

  1.原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2.所有消防设备和产品的制造商、类型、数量和测试报告;

  3.建设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的施工设置部门对隐蔽工程、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设置、调整、开通记录

  4、公安消防机构认可检测机构对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检测报告书(只有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物没有要求)

  5、本部门或工程各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方案、防火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控制中心的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者名单(规定格式)。

  ㈡验收程序:

  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申报表后,在7个工作日内派人到工程所在地进行检查检查。检查后7个工作日内发行《建筑工程消防检查意见书》。

  ㈢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具备基本条件:

  一是土建部分:

  (1)土建部门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设计施工;

  ②防火墙、通道、房间隔墙、楼梯间、前室、消防中心、消防泵房、电气室等重要或危险性高的房间墙已结构楼板;

  ③电缆、管道井每层或每隔2-3层用相当于地板耐火极限的非燃料密封;电缆、管道穿过墙壁、板形成的孔隙密封;

  ④防火门闭门器安装调试完毕;周围的消防通道已经通畅。

  二是户外消防给水。

  ②建筑物的消防给水系统与市政给水管网已按设计连接;

  ②室外消火栓和泵接合器已安装并打开。不同功能的接合器有明显的标志。

  三是灭火系统:

  (1)固定系统已按设计安装调试;调试报告已完成;

  ②消防栓箱内的水带、水枪、喉部已完备,其放置和水带接口的连接可满足使用要求

  ③消防泵的电源主备泵自切已到位;

  ④系统色标已经实施;

  ⑤自动灭水系统经专业机构检验,各项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

  (七)灭火器规范要求配置。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系统设计安装、调试完毕;调试报告已完成;

  ②消防中心具有直接强制开关消防泵和防排烟风机的功能;

  ③系统报警、联动控制、应急广播、消防通信等功能由专业机构检测,符合规范要求。

  5.消防电源:

  (1)重要设备的消防电源已按设计连接,消防泵、排烟风机、消防电梯、事故照明等消防电气设备末端控制箱的二级电源可自动切换。应急发电机已经调试并投入运行;

  ②安全出口和走道按规定配备安全出口和避难指示灯,接通电源,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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