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规程
《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调试技术规范》已正式发布。
各地区(县)防火监督处(科)和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运行可靠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发布了《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施工技术规程。
一一般规定。
1.1为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提高运行可靠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对自动喷水(水喷雾)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机械排烟系统,自动火灾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的调试。
3.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应由工程施工企业中持有《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许可证》的人员或委托其他施工企业中持有《重庆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许可证》的人员按证书规定的范围进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其他相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配合。
4.调试时使用的计量仪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建筑物的消防设施,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调试条件。
2.1对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进行系统调试,应满足以下要求:
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相关设备已经安装,其质量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消防产品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设备主体及控制按钮的中文标识清晰;单机运行正常,系统运行稳定。
给水管系统和燃气灭火系统的管路强度试验和密封度试验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供水系统管网的压降不得超过0.05MPa/min;易被杂物堵塞的设备,如泄压阀等,应采取设置过滤器等有效的保护措施;管路内不得有杂物,报警阀后焊法兰接的管路应进行二次镀锌处理。
一、二级供电负荷建筑物,消防水泵、防排烟机、消防电梯等重要消防设备的电源在末端配电箱应能自动切换。
已经制定了详细的调试计划。调试火警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之前应对所有联动设备。
制作联结图或说明文件。
三是火警自动控制系统。
3.1对火警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装置的灭火功能进行调试,属于本系统的调试范围。
3.2报警、故障信号应准确,联动设备动作的反馈信号应真实反映设备动作。
3.3其他信号(包括水流指示器)不能作为与控制条件连接的装置,除非触发装置,如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
3.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连接装置的动作响应时间不得超过120秒。
3.5在火警之后,联动设备的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应开启楼梯间正压送风机和本防火分区上下及楼层的正压送风机(口),与相应的排烟分区的正压送风机(口)连接。
与排风系统共用的双速风机排烟系统,不论排风(烟)机是否处于关闭或低速运行状态,均应转换为排烟运行状态,同时关闭相应排烟分区的排风口,打开排烟口。